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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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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同时办理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

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登记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申请延续登记。

变更注册:在登记有效期内,变更受聘机构、受聘机构名称、个人姓名等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延续登记并同时变更受聘机构的,直接办理延续登记,但须提供与原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者原受聘机构依法终止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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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房估价师与房经纪人学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7号楼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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