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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关于放开房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服〔2014〕19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委)、房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咨询收费和下放房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研究,决定放开房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政策和技术咨询、房经纪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服务要求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合同、协议中明确。
二、房咨询和房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后,各房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的服务,严禁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内容应包括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代收代付税费项目和标准等。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示的费用。房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操纵价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房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行为;各级建设(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中介机构人员及服务质量、服务行为、服务规范的监督管理,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维护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上述规定自2014年9月 15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