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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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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

房咨询收费和下放房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453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咨询收费和下放房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房中介服务价格合理、有序竞争的机制。按照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放开房咨询服务收费和房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房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房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房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项目及费用。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房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和收费行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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