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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咨询收费
和下放房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4〕5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深圳市规土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咨询收费和下放房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完善房中介服务价格合理、有序竞争的机制。按照《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放开房咨询服务收费、房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房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三、房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同时,如果一项服务内容包括了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项目及费用。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房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和收费行为;各级建设(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中介机构人员及服务质量、服务行为、服务规范的监督管理,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维护房中介市场秩序;房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操纵价格。
五、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167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本通知下达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9日